5月29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分组审议《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一审修改稿)》。常委会委员审议认为,《条例(修订草案·一审修改稿)》增加了财政科技投入保障力度等内容,强化了对促进科技进步的保障措施,增强了可操作性。
《条例(修订草案·一审修改稿)》进一步明确了科学技术投入体系,明确要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投入相结合的多元化、多层次科学技术投入体系”。
在财政科技投入方面,增加了具体规范措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财政投入稳步增长机制,确保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确保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同时规定了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使用范围,增加了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等相关规定。
为有效监督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条例(修订草案·一审修改稿)》进一步完善了对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规定审计部门应当开展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的绩效审计,提高其使用效益。对于未履行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保障职责以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将实行问责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其投入及使用情况。
稿源:湖南日报
责任编辑:陈柳
来源:湖南人大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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