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28日讯(记者 苏莉)今天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分组审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修订草案·一审修改稿)》。《条例(修订草案·一审修改稿)》对推进“三网”融合等方面作了增设规定。
根据部分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的应当加快“三网”融合的意见,《条例(修订草案·一审修改稿)》增设第九条规定,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实行城乡统筹、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融合发展的目标和措施。为避免网络运营商的垄断,保证商业小区业主的选择权,同时规定,商业开发建筑物内的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信息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与建设项目同时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已建建筑物驻地网的建设,应当尊重业主选择权,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
为加强对采集信息和非法获取、披露、传播他人信息等违法行为的规范,《条例(修订草案·一审修改稿)》规定,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采集信息应当征得被采集人同意,说明用途,并在该用途范围内使用所采集的信息。非法披露、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所获取的信息,或者以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破坏社会秩序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未经当事人同意,向他人泄露、出售交易活动信息,破坏社会秩序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稿源: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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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人大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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