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26日讯 我省对实验动物的管理将越来越规范。从2012年5月1日起,《湖南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明确规定生产使用实验动物必须办许可证,违者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实验动物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其质量控制直接影响生物医药研发,影响食品、药品、化妆品等产品的安全性评价结果,影响医学研究、环境监测和教学示范等,其具有人畜共患病的特性,还可能引发公共卫生安全问题。一直以来,我省没有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管理力度有限。据不完全统计,全省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各类组织和个人有100多家,国家实施实验动物许可证制度10年来,省科技厅仅向省内30家申请单位颁发了38个实验动物许可证。
《办法》在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基础上,更加明确地对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进行了规定,对实验动物的生产和使用要求、从业人员资格、生物安全管理、动物福利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还特别对教学用实验动物的管理进行了规范,是一部较为完善和可操作的实验动物管理规章。如针对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证申请,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办法》还规定,实验动物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制定实验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发生实验动物疫情,实验动物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隔离、消毒等有效措施控制疫情,防止疫情扩散,并报告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生人畜共患病疫情的,还应当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稿源:湖南日报
责任编辑:陈柳
来源:湖南人大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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