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关于委托就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调研的函》(人大民委函[2009]13号)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于今年7月至9月,就全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根据我省少数民族成分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布特点,这次调研采取了委托调研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同时委托省民委、省文化厅及邵阳、张家界、郴州、永州、怀化、湘西自治州等六市州人大常委会先行调研。8、9月份,我们又结合开展2009年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行动,重点赴湘西自治州和怀化进行调研,专题听取州、市政府、人大及相关部门的情况汇报,实地走访一些非遗项目和民族文化联系点,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调研情况综合报告如下:
一、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湖南是一个民族大省,全省有 56个民族,世居少数民族 8个,少数民族人口680多万,居全国第六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存深厚,且集中分布在湘西、张家界、邵阳、怀化、永州、郴州等地。目前全省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30个,占全省入选数的42.9%,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32个,占全省总数的59.7%,其中土家族织锦、苗族鼓舞、土家族摆手舞入选“湖南十大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此外还有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散藏民间,亟待整理。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湖南社会历史发展的见证,也是十分珍贵的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好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传承中华文明,提升文化软实力、建设和谐湖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湖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为此作出了不懈努力,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逐步完善。2000年以来,省里先后出台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06]6号)、《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5]2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6]24号)等9个文件,湘西自治州于2005年3月出台了《湘西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分别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方针、原则、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等方面做出了明确具体规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奠定了战略框架。在政策法规的推动下,各级党委、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明显增强,纷纷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湘西自治州多次召开全州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会议,结合全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综合试点,启动“百个特色村落、千栋百年老宅、万栋特色民居”的民族建筑大保护工程。张家界市将保护与开发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旅游产业、城市建设规划,建设了土家风情园、大庸府城等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馆和民族文化展示场地。
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投入不断增加。自2005年起,全省省级保护工作专项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2007至2008年省政府财政预算每年安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150万元,用于土家族、苗族、瑶族、侗族等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2个,投入保护经费132万元。2009年起省政府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将非遗保护专项经费增至200万元。2006至2008年省文化厅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专项经费共计545万元,其中用于土家族、苗族、瑶族等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6个,投入保护经费335万元。如:湘西自治州在财政相当困难的情况,每年仍安排100万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8个县市每年安排8-10万元保护经费;怀化市专门设立发展民族文化专项资金,并实施了“五溪民族文化建设工程”,加快侗文化、傩文化、盘瓠文化、辰河戏创作研究四大基地建设;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投入大量资金,用于长鼓舞、原生态瑶歌、瑶族服饰、瑶族饮食等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邵阳市隆回县财政每年安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高达30万元。保护专项经费的相继落实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少数民族非遗项目的保护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深入推进。2005年6月,文化部部署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在此形势下我省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截至2008年,全省出动普查工作人员3580多人次,调查项目涵盖10大门类2750多项,走访传承人17万多人次,收集实物10800多件,拍摄项目录像14000多小时、照片86000多张,记录文字资料3800多万字,培训普查工作人员2100多人次。目前湘西自治州各县(市、区)已基本完成普查任务。通过普查,各地采集、记录和整理了一大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征集了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在所有收集的各类珍贵实物中,土家族、苗族、瑶族、侗族等少数民族地区的珍贵实物约占60%。
四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初步建立。目前全省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55人,其中少数民族代表性传承人有22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88人,其中少数民族代表性传承人48人。对已故艺人散失的资料进行了搜集整理保存;对年事已高的老艺人和项目传承人进行了抢救性录制音像资料。为鼓励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全省一些市州、县在十分有限的非遗保护专项经费中,拿出部分补贴经费,帮助传承人建立传承场所,开展传承活动。为加强传承人的保护工作,今年我省将制定出台《湖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助暂行办法》,同时对33名第一、二批国家级和88名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拟发放资助津贴。
五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平台日益拓展。重大活动方面,先后举办了第一届、二届全省少数民族文艺调演和第六届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团参加了第三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并获大奖、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并取得优异成绩,组织开展首届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博览会暨湘西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节、湘西苗族银饰节、苗鼓节、毛古斯节、首届桑植民歌节等系列民族民间文化活动,宣传了我省优秀灿烂的民族文化,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场馆建设方面,全省已建有各类民族民俗馆所55个,其中土家族、苗族、瑶族等少数民族馆所29个,占整个馆所的52.7%,所有馆所中专题博物馆20个,民俗博物馆9个,传习所26个,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收集、整理、保护和传承发挥了重要作用。古籍整理方面,依托《湖南戏曲音乐集成》、《湖南民间歌曲集成》、《湖南曲艺音乐集成》、《湖南民族民间舞蹈集成》、《湖南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等“五大集成”,收集土家族、苗族、瑶族、侗族等少数民族歌曲民族民间优秀文化传统曲目、舞蹈、音乐1500多首(项)。湘西自治州完成了《梯玛神歌》、《土家歌谣》、《土家织锦》、《湖南湘西民间工艺美术》等书的编辑出版,同时将民族语言教育普及与乡土文化教育纳入了教育议事日程,编印了《湘西民族民间文化》中小学版课外辅导读物,下发全州近百所中小学校,在音乐、美术课上试教,效果良好。
六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基地建设得到加强。创建了文化生态保护示范区和系列民族文化联系点,对保护、传承和繁荣少数民族文化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2004年以来,湘西自治州被确定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示范区,永顺县被国家民委确定为国家级民族文化联系点。此外,省里还创办了张家界罗水村等7个民族文化联系点和麻阳苗族自治县等6个民族传统体育基地。为扶持文化示范区和示范点,从2004年起,不断增加对各民族文化联系点的投入。其中,对永顺县国家级示范点,省民委先后投入民族文化经费95万元,永顺县也投入2500万元,建设了老司城、北京中华民族园土家山寨、双凤村、唢呐乡、山歌乡、狮子乡、阳戏乡,发展了民间业余剧团76个、民俗文化表演队伍780多个,初步形成了以猛洞河民族文化旅游观光和各乡镇特色文化为依托的群众文化活动体系。对省民委确定的民族文化联系点,每点每年安排文化建设经费5万元,当地县政府配套5万元,用于民族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民族文艺表演团体,开展民族文化活动等。各联系点也采取多种措施、多种办法,普及民族语言、民族歌舞、民族历史、民族风俗,开发民族美食、工艺产品,打造民族文化旅游景区、景点。2008年湘西自治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已成功通过文化部组织的专家论证,并上报文化部。
二、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湖南是一个内陆欠发达省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步晚、时间短,加之投入,力度不够,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存在较多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常识宣传普及力度不大,一些干部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了解不多,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文化部门一家之事,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保护的自觉。一些部门看不到非物质文化在传承民族文化、提高国家软实力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看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量流失损毁的社会现实,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紧迫性认识不足,甚至持观望态度。一些地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缺乏整体思考和科学规划,纯从经济视角来审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片面强调其经济价值,实践中申报与保护脱节,存在重申报而轻保护、重开发而轻管理的现象。这些严重影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机构队伍不健全。基层组织比较薄弱,相当一部分县(市、区)尚未建立保护工作机构,没有配备专门工作人员,保护力量明显不足,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即便有些地方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也是采取与群众艺术馆或文化部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管理模式,没有具体人员编制和独立办公场所。加之缺乏全面系统的业务培训和正常的进出机制,专业人员极其匮乏,且业务素质普遍不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要求。如湘西自治州编委虽然已经下文设立“湘西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机构,但中心工作人员均系州文化局二级机构临时抽调。
(三)经费投入不到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从普查到挖掘提炼,从人员培训到资料整理,从规划保护到抢救利用,都需要资金作支撑。但由于我省民族地区大多是贫困县或财政困难县,而省市财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预算经费较小,且多以项目为基础,分配随意性较大,落实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不多,县市区普查、抢救、保护经费严重缺乏。据调查,全省现有52个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没有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即使部分地方已纳入财政预算,平均每年也只有5万元,严重影响了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以及调研、培训、督查等工作的开展。
(四)保护体系不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严重滞后,缺乏专门性保护法规和有效保护机制,没有专门法律条款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创、传承、传播进行保护,传承人的利益时常遭到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场馆和保护基地建设进展过慢,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登记确认后得不到及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缺乏动态管理,不能及时补充收录新认定的项目,且普查工作不够细致,漏查漏登现象比较严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相关部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不高,国家、省、市、县四级保护体系尚未形成。
(五)理论研究不深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崭新事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内容丰富,保护工作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重大问题和新课题,但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本身不健全且力量有限,加之社会力量研究不多、钻得不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探索及科学研究还明显存在不足,一些相关的理论政策研究与保护工作实际结合不紧,未能提供有针对性指导意见。因此,整块工作缺乏相应理论指引和政策支撑。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对策建议
非物质文化遗产担负着保持民族文化独特性和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双重职责。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培育民族精神、建设先进文化、全面推动人类文明对话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十分重大。必须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统筹考虑,稳步推进。
(一)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资源,各级各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重要性、紧迫性。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和传播形式,制作和持续展播形象生动的公益广告,通过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民俗大观园、民族民间文艺节目巡回演出等系列活动,大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提高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自觉性。同时要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学校课程,在学生中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让各级学校的艺术教育承担起民族民间艺术的传承义务。
(二) 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要建立健全责任机制。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文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明确各级政府的保护主体责任,逐步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保护名录体系,完备相应的申报、审核、公示和保护机制,同时加强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推动工作落实。要建立健全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明确各级财政分担比例。要抓紧制定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社会基金,筹集社会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建立健全传承机制。加强对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技能的艺人的调查登记,出台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民间传承方式。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承活动。
(三)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力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全面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详细目录及资料档案,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形式,抓紧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各种资料。进一步完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研究中心和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展示网站,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期保护、研究、宣传及传承弘扬。在博物馆建设中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作为展出的重要内容,在各级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展览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
(四)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既要有效保护,又要合理利用。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蕴含的那些最原始、最自然、最具有原生状态特点的文化基因,尽可能原汁原味地保存起来,传承下来,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富于时代性的民族民间文化的创作、演出、比赛等活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同时,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经济相结合,积极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为旅游商品,利用旅游景点、节庆活动,组织有地方特色的民间文艺演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也可规划建设民俗文化园、文化生态保护区、民间工艺美术、民俗表演一条街等文化街区,积极打造融保护传承、休闲旅游为一体的非物质文化产业实体。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进入市场经营,要在土地使用、税费规费、人事编制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以发展促保护。
(五)夯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础。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队伍建设,认真办好各级骨干培训班,建立一支热爱传统文化、专业知识丰富、具有奉献精神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立健全国家、省、市、县、乡(镇)五级保护工作网络。要在高等学校设立专门学科,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保护工作的研究,大力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专业人才。要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抓紧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特别要帮助和指导少数民族地区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行条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价值判断、保护政策、科学方法以及政府职能、义务等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规范,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序、持续开展。避免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避免一些人借保护的名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随意滥用、仓促开发,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来源:省人大民侨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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