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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09-21 12: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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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纪文波

  ——2006年11月25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讲话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草案·一审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一审修改稿)。会后,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一审修改稿进行了修改。10月3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一次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会后,法工委再次进行了修改。11月3日,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的汇报,决定将草案二审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该法规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和多次修改,与上位法不抵触,符合我省实际情况,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现提出以下修改说明:

  一、关于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有的常委会委员认为,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起到了促进民办教育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公办学校不正当操作,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建议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草案二审修改稿增加第十三条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二、关于民办学校划拨用地

  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民办学校划拨用地应限于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且用于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的情况。此外,有关方面的同志提出,民办学校只取得划拨用地的使用权,不取得所有权,而且在办学期间民办学校改变章程规定取得合理回报的,有关部门应收回因划拨用地减免的税费。因此,将草案一审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民办学校用地应当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按章程规定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出资人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办学期间取得合理回报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收回划拨土地减免的税费。"(草案二审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一款)

  三、关于对民办学校财务的审计

  民办学校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其财务收支不属于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因此,将草案一审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民办学校违规使用办学资金、财务管理混乱或者接到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依法处理;发现民办学校虚假出资或者抽逃、挪用办学资金的,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二审修改稿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四、其他

  1、关于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厅提出,《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但从我省各市县财力状况看,不宜作统一要求。因此,草案二审修改稿对专项资金的设立保留省政府议案的规定。

  2、关于民办学校的清算。有的常委会委员认为,对于民办学校的清算应当有明确规定。由于对民办学校的清算属于民事基本法律制度,只能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清算。因此,没有再增加规定。

  3、关于民办学校自律组织。草案二审修改稿第八条中的“民办学校自律组织"在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中为“民办教育协会"。修改时,有关部门的同志提出,民办学校自律组织属于社会团体,随着社会团体登记的多元化,以后不一定都称为“民办教育协会"。因此,为适应以后的发展,将“民办教育协会"改为“民办学校自律组织’’。

  此外,对个别条文作了文字上的修改。

  以上意见和办法草案二审修改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