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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09-21 12: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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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环资委委员 彭根南

  ——2006年11月25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6年10月27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我委即向长沙市人大常委会、长沙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了解了岳麓山风景名胜区规划修编和目前保护管理工作情况,听取了省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并会同法制委先后两次参加了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11月17日,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委员会认为: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位于城市城区,又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长沙市人大常委会于1990年制定的《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建设和保护的矛盾日趋突出。该风景名胜区自2002年晋升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之后,其总体规划随之相应进行了修编,并于2005年9月通过了国务院审批。2006年9月,国务院又发布了《风景名胜区条例》,1985年6月发布的《风景名胜区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至此,对岳麓山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严、更高的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废止《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重新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条例》以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岳麓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为依据,制定的保护措施和确定的法律责任符合岳麓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实际需要,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抵触。根据《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批准通过。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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