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是指由有提议案权的机关和个人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有提议案权的机关和个人指:主席团、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政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镇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
议案也可以在闭会期间由法定机关和个人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市、区)、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在人大工作中,可以把建议、批评和意见笼统地简称为“建议”。
“议案”与“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区别在于:①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比较广,可以是各方面的工作。②议案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代表按法定的联名人数,依照法定的程序提出;而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个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③议案要求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没有法定要求。④议案只能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常委会会议期间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既可以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及常委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⑤二者的处理程序不同。如何处理议案,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有明确规定;而建议、批评和意见,一般是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交机关、组织研究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来源:湖南人大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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