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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选举和决定人选,要经过三道程序。第一道程序是提名。主席团提名权的范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从七届全国人大开始,委员由差额选举产生)候选人,国家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中央军委主席候选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国家主席提名权的范围是: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国务院总理提名权的范围是: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中央军委主席提名权的范围是: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人选。
第二道程序是酝酿、协商各项人选。
第三道程序是投票选举或决定各项人选。
在选举、决定人选阶段,至少要举行3次全体会议。这是因为:在第一次会议上产生国家主席,然后由新当选的国家主席提出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在第二次会议上决定国务院总理,然后由新任总理提出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在第三次会议上产生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
选举或决定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由选举产生各职务的候选人,代表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对决定的人选,代表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可以弃权,不能另同意他人。人选的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过半数的,始得当选或通过。
来源:湖南人大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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