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在代表法第二章中有详细规定,归纳起来,大致有十项: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2、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3、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5、在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时,对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6、可以依法向大会提出质询案。
7、可以依法提出罢免案。
8、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依法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9、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10、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一般地说来,各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有以上十项工作或称十项权利。对全国人大代表来说,还有一项权利或一项工作,即可以依照宪法规定的严格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
来源:湖南人大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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